闻某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江都县支行赔偿纠纷案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江苏省江都县宗村乡兔港村

江苏省杨州市飞鸿电机厂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江苏省江都县支行少儿储蓄所

江苏省江都县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法民上字第60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12月0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赵荣生 单位:
这是一起储户存款交点后复核阶段差款而形成的赔偿案。在审理本案时曾有过以下几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在发现现金与存单不符合,立即采取了暂停营业、保护现场、查库平帐等措施,查找未有结果,说明2000元不是在银行办理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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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调解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江都县人民法院(1992)江民字第25号。
二审调解书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法民上字第603号。
2.案由: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闻某,女,30岁,江苏省江都县宗村乡兔港村农民。
诉讼代理人:丁某,男,42岁,江苏省杨州市飞鸿电机厂供销员。
被告(上诉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江苏省江都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张某,男,52岁,系该行行长。
诉讼代理人:陈某,男,38岁,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江苏省江都县支行少儿储蓄所主任。
诉讼代理人:陈鼎国江苏省江都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江都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经富武。
二审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恒国;代理审判员:王岚林蒋金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7月7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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