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诉新疆乌鲁木齐火车南站铁路饭店危险品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102团子女学校

新疆邮电干部学校

乌鲁木齐市第一律师事务所

铁路饭店

乌鲁木齐市经济律师事务所

饭店保卫

文书字号: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民终字第9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9月0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善明 单位:
雇员因执行职务致人损害的责任问题,民法通则中未作明文规定,理论上则有不同主张。一般认为,雇员因执行职务致人损害的,应由雇主赔偿责任,不论雇主有无过错,但因不可抗力或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除外。此案中造成损害的直接行为人虽是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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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1991)民字第1000号。
二审判决书: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民终字第98号。
2.案由: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何某,女,19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102团子女学校学生。
诉讼代理人(一审):登某,新疆邮电干部学校教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张新生乌鲁木齐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乌鲁木齐铁路局火车南站铁路饭店(简称铁路饭店)。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铁路饭店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审):卢文友乌鲁木齐市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霍某,该饭店保卫干事。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国新;审判员:李新元;代理审判员:肖飞。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东良;审判员:吕超;代理审判员:吴吉学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12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9月7日(本案未能在法定审限内结案,依法办理批准延长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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