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徐某、康某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四川化工总厂子弟中学

四川化工总厂硝车间

四川省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第三律师事务所

四川化工总厂子弟中学

四川化工总厂服务公司福利科

四川化工总厂服务公司福利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法律顾问处

文书字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民上字第45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12月1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胡边 单位: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康某、徐某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以及责任的大小,是一起复杂的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既有一般侵权行为又是特殊侵权行为,还涉及民事侵权的混合责任问题和赔偿范围的确定问题,现逐一分析如下:
1.被上诉人康某私藏雷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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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1992)民字第537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民上字第457号。
2.案由: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刘某,男,17岁,四川化工总厂子弟中学学生。
法定代理人:刘某1,男,53岁,四川化工总厂硝车间工人,系被告之父。
诉讼代理人:陈闽四川省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林清四川省成都市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男,15岁,四川化工总厂子弟中学学生。
法定代理人:徐某1,男,52岁,四川化工总厂服务公司福利科干部,系原告之父。
第三人:康某,女,31岁,四川化工总厂服务公司福利科工人。
诉讼代理人:唐章贵,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法律顾问处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边;代理审判员:吴源清洪正余。
二审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冯代明;审判员:王绍荣;代理审判员:秦跃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6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12月16日(经院长批准,延长审限期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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