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上海红光电器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由:
质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上海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102工程处

上海红光电器总公司

上海红光电器总公司

文书字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1992)黄法民字第141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8月25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李名坚 单位:
本案是一起消费者与销售者因商品买卖而发生纠纷的案件,依法审理,妥善解决这类纠纷,关系到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1.本案应否将产品的生产者上海川沙印染机械厂列为本案第三人或共同被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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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调解书字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1992)黄法民字第1413号。
2.案由:买卖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刘某,男,45岁,上海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102工程处工作。
被告:上海红光电器总公司,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561号。
法定代表人:鲍某,该公司经理。
诉讼代理人:陈某,女,40岁,上海红光电器总公司部门经理。
诉讼代理人:汤某,男,42岁,上海红光电器总公司职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代理审判员:李名坚
6.审结时间:
1992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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