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黑龙江省安装工程公司等施工作业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由:
刑事赔偿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再审
代理律所:

国营星光机器厂

黑龙江省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省安装工程公司

黑龙江省安装工程公司

黑龙江省安装工程公司

哈尔滨市热力公司

哈尔滨市热力公司工程科

黑龙江省律师事务所

东北金城实业总公司哈尔滨公司

黑龙江省第二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992)民提字第3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12月0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于大海 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一百零六条二、三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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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1991)民字第1176号。
二审判决书: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年)民上字第273号。
再审判决书: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992)民提字第36号。
2.案由:损害赔偿。
3.诉讼双方
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陈某,男,1963年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国营星光机器厂工人。
诉讼代理人(一审):杨竹黑龙江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安装工程公司。地址:哈尔滨市动力区动源街八号。
法定代表人:林某,该公司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审、二审、再审):刘某,男,1952年出生,汉族,中专文化,黑龙江省安装工程公司干部。
诉讼代理人(一审):李某,男,1950年出生,汉族,中专文化,黑龙江省安装工程公司干部。
诉讼代理人(二审、再审):邓某,男,汉族,黑龙江省安装工程公司法律顾问。
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哈尔滨市热力公司。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二号。
法定代表人:梁某,该公司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侯某,男,1956年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哈尔滨市热力公司干部。
诉讼代理人(二审、再审):孔某,男,1949年出生,汉族,哈尔滨市热力公司工程科科长。
诉讼代理人(再审):张长伟黑龙江省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东北金城实业总公司哈尔滨公司。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文庙街二〇五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该公司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审、二审、再审):管某 ,女,1944年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东北金城实业总公司哈尔滨公司房管员。
诉讼代理人(一审、二审、再审):迟贺新黑龙江省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肖春生;人民陪审员:寇宝库郭景兰。
二审法院: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霍汝胜;代理审判员:葛保滨宋恩信。
再审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于长有;代理审判员:朱美玲姜淑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12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4月2日。
再审审结时间:1992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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