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城东纺织器材配件厂诉绍兴县越塘纺织机械配件厂等侵犯名称权案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绍兴县人民法院(1992)绍法民字第36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11月24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孟小珍 单位:
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三被告共同侵犯了原告的名称权,造成了损害事实,依照法律规定,应负连带责任。在调解中,三被告愿意分别承担原告的损失,三联五金商店和敦煌五金商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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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调解书字号:绍兴县人民法院(1992)绍法民字第364号。
2.案由:侵犯名称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江苏省东台市城东纺织器材配件厂(简称城东纺配厂)。
法定代表人:夏某,该厂厂长。
诉讼代理人:吴某,该厂副厂长。
诉讼代理人:吴某1,男,37岁,东台市人。
被告:绍兴县越塘纺机配件厂(简称越塘纺配厂)。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厂厂长。
被告:杭州市三联纺织五金商店(简称三联商店)。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店人
被告:杭州市敦煌五金纺配商店(简称敦煌商店)。
法定代表人:何某,该店人。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孟小珍;人民陪审员:曹世澄葛辅良
6.审结时间:1992年11月24日(经院长批准,延长审限期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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