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诉苏某侵犯名誉权案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上海复旦大学外文系

南京市第一律师事务所

南京电影制片厂

江苏省作家协会

南京市第三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1992)玄武民字第84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5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天兴 单位:
这是一起比较特殊的侵害名誉权案件。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所谓名誉,是指公民、法人的名望声誉,也就是说,一个公民、一个法人...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1992)玄武民字第843号。
2.案由:侵犯名誉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朱某,女,46岁,汉族,上海复旦大学外文系副教授。
诉讼代理人:刘泽震南京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某1(笔名苏某),女,42岁,汉族,南京电影制片厂编辑。
诉讼代理人:陈某,男,60岁,汉族,江苏省作家协会作家。
诉讼代理人:吴波南京市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英华;审判员:丁长生许世平
6.审结时间:1992年5月30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