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某诉刘某侵害名誉权案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江西抚州棉纺织厂纱车间工段党支部

江西抚州棉纺织厂

抚州地区律师事务所

抚州地区律师事务所

抚州地区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西省抚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2)抚法民二字第6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5月0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詹建华 单位: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总认为只有打人才违法,骂人不要紧,因而侵犯他人名誉权的事情时有发生。其实,名誉对于公民具有重要意义,名誉是公民或法人的名声和信誉,是社会对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作出的评价。公民的名誉权,是人身权的一...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文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法院(1992)抚法民判字第17号。
二审判决书:江西省抚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2)抚法民二字第63号。
2.案由:侵害名誉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章某,女,42岁,汉族,南昌市人,江西抚州棉纺织厂纱车间工段党支部书记。
被告(上诉人):刘某,女,37岁,汉族,抚州市人,江西抚州棉纺织厂细纱车间工人。
诉讼代理人(一审):于永林李勇抚州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于永林抚州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付细根;审判员:杨峰;代理审判员:赵飞南。
二审法院:江西省抚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饶国希;审判员:胡伟;代理审判员:詹建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3月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5月9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