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陈某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重庆天原化工总厂

重庆市江北区副食水产公司

重庆市江北区律师事务所

重庆市江北区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民上字第27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12月2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黄明耀 单位:
1.被告是否侵犯原告著作权?
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之著作权,对此问题一审法院审理本案时曾有不同意见。主要涉及三个方面:其一,原告是否已取得著作权;其二,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其三,被告的行为是否仅为一般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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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1992)民字第273号。
二审判决书: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民上字第273号。
2.案由:侵害著作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李某,男,39岁,重庆天原化工总厂工人。
被告(被上诉人):陈某,男,28岁,重庆市江北区副食水产公司工人。
诉讼代理人(二审):张浩刘红重庆市江北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淑珍;审判员:何映月;人民陪审员:王永贤。
二审法院: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员:曹新志;审判员:余绍国;代理审判员:张明丽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11月6日(经院长批准延长审限期2个月)。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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