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诉武汉市柴林头综合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纠纷案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市科技情报所

市科技情报所

武汉市江汉律师事务所

柴林头综合厂

武汉市洪山区和平乡柴林头村

文书字号: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武汉民二终字第28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1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郭振声 单位:
关于本案的损害事实和是非责任,是双方当事人争讼的实质性问题。审理本案应紧紧抓住这个实质性的问题进行处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1992)洪法和民初字第3号。
二审判决书: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武汉民二终字第280号。
2.案由: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武汉市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下称市科技情报所)。
法定代表人:傅某,市科技情报所所长。
诉讼代理人(一审、二审):丁某,男,市科技情报所干部。
诉讼代理人(一审、二审):李光辉武汉市江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武汉市柴林头综合厂(下称柴林头综合厂)。
法定代表人:王某 ,柴林头综合厂厂长。
诉讼代理人(二审):成某,男,武汉市洪山区和平乡柴林头村副村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瞿汉春;人民陪审员:周植华王应刚。
二审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郭振声;审判员:张云明王汉萍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7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1月19日(经院长批准,延长审限期3个月)。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