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诉上海文庙城市信用社返还财产纠纷案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第七研究院第七〇八研究所

上海市南浦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南浦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南浦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南市区人民法院(1992)南法民字第40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8月2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竺伟康 单位:
本案是一起因股东委托证券代理人卖出股票而产生的纠纷。这类纠纷大多是在委托买卖期限上的争议。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交易市场业务试行规则》之规定,股东委托证券公司买卖股票的有效期分当日有效和五日有效二种,如果股东在代理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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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南市区人民法院(1992)南法民字第408号。
2.案由:返还财产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黄某,男,27岁,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第七研究院第七〇八研究所工作人员。
诉讼代理人:邹云龙上海市南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文庙城市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潘某,该社主任。
诉讼代理人:熊广宠上海市南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魏光昊上海市南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竺伟康;代理审判员:张敏汤文元
6.审结时间:1992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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