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某诉张某无因管理纠纷案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陕西省黄陵县隆防镇梁垣子村

陕西省泾阳县姚坊乡双照村

文书字号: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咸法民字第21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2月13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樊云 单位:
这是一起因无因管理而引起的债权债务纠纷。所谓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而主动地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首先,本案被告张某主动地饲养了原告兰某走丢的六头牛,这一行为就是法理上所说的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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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泾法民字(91)第273号。
二审判决书: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咸法民字第210号。
2.案由:无因管理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兰某,男,70岁,陕西省黄陵县隆防镇梁垣子村村民。
被告(被上诉人):张某,男,44岁,陕西省泾阳县姚坊乡双照村村民。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合议庭组成人员
一审法院: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杨志有。
二审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志孝;审判员:殷树平任俊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12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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