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诉贴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92)瑞法民字第1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9月22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刘克明 单位:
当前,因返还拾得物引起的纠纷时有发生。过去,由于这类纠纷未纳入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范畴,仅仅依赖于道德规范的约束,而道德规范不具有强制力,若拾物人不返还拾得物,道德规范又奈何其不得,因此,返还与否完全取决于拾得人的意志,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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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调解书字号: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92)瑞法民字第14号。
2.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徐某,男,21岁,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在校学生,家住瑞昌市花园乡油市村第二村民小组。
被告:贴某,男,45岁,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农民,现住瑞昌市花园乡油市村第六村民小组。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何深旺
6.审结时间:1992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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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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