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机械施工公司申请确认财产无主案
法官解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上海市机械施工公司系江某生前所在单位,且江某遗产亦留存在该单位内,该单位作为独立法人,以申请人身份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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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1992)杨法民字第1409号。
2.案由:确认财产无主。
3.申请人
申请人:上海市机械施工公司,地址:上海市老沪太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经理。
诉讼代理人:沈某,上海市机械施工公司打桩处总务股股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吕建国。
6.审结时间:1992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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