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诉长春市朝阳区农副产品经销处购销合同纠纷案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经字第3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7月2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绳继萍 单位:
这是一起连环购销合同纠纷。被告以同一标的物,先以需方身份与第三人签订了购销合同,后又以供方的身份与原告方签订了购销合同,两个购销合同之间形成了一种连环关系。在处理这类纠纷时,首先应区别两个不同的合同,分别确定每个合同的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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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经字第39号。
2.案由:购销合同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吉林省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饲料部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玉英长春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朝阳区农副产品经销处。
法定代表人:袁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某,会计。
委托代理人:师锦奇吉林省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吉林省永吉县果品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仲某 ,业务科长。
委托代理人:陈传华吉林省永吉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于志华;代理审判员:胡成树李宪民
6.审结时间:1992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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