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宁县边境贸易公司供销社分公司诉河南省新乡市印铁制罐厂购销合同货款纠纷案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东宁县律师事务所

河南省新乡市

文书字号: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992)经上字第8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1月2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徐凤良 单位:
本案是一起购销合同货款纠纷,其中转委托合同效力、保证以及违反法定期间的责任承担问题是几个重要法律关系。就本案来看,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黄某的转委托行为是有效的,卢某应原告的要求向被告发电报征询是否购货,被告回电答复货到即付款,...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法院判决书: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0)经字第40号。
二审法院判决书: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992)经上字第82号。
2.案由:购销合同货款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东宁县边境贸易公司供销社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齐德有东宁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河南省新乡市印铁制罐厂。
法定代表人:刘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吕某,河南省新乡市司法局干事。
被告:绥芬河市木材综合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王某,厂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钱军;代理审判员:经宇军;代理审判员:高玉喜。
二审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迟东春;审判员:徐贵增;代理审判员:张明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0年11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1月26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