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胶合板厂诉登封县集体工业联社和陈某购销合同货款纠纷案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厂销售科

长春市律师事务所

登封县公安局交警队

文书字号: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经字第9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8月0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黄朝辉 单位:
最近几年,在改革开放的形势下,我国经济迅猛发展,各种经济实体如雨后春笋般地涌现出来,在生产、流通领域内大显身手,既繁荣了经济又活跃了市场,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但值得注意的是,各类经济实体的存在必须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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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经字第90号。
2.案由:购销合同货款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吉林省长春胶合板厂。
法定代表人:金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孔某,厂销售科业务员。
委托代理人:张希文长春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登封县集体工业联社(同称登封县二轻工业局、登封县轻工业局)。
法定代表人:李某,联社主任。
被告:陈某(现名陈某、陈某),现系登封县公安局交警队交警。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伟民;代理审判员:赵翔杨东
6.审结时间:1992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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