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孝义中心粮店诉新疆兵团农七师煤矿小麦购销合同返还预付款纠纷案
案由:
理货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孝义中心粮店

孝义中心粮店

巩义市粮食局

红山煤矿

农七师律师事务所

农七师律师事务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七师中级人民法院(1992)农七法经字第2号民事判决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3月2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松坡 单位:
本案在处理时适用了国务院国发(1990)68号文件《关于在清理整顿公司中被撤并公司债权债务清理问题的通知》,责令原贸易公司的上级主管机关红山煤矿对该公司的债务,在公司注册资金范围内,承担民事连带责任。这具有特殊性。因为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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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七师中级人民法院(1992)农七法经字第2号民事判决。
2.案由:购销合同追索预付货款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河南省巩义市孝义中心粮店。
法定代表人:魏某,孝义中心粮店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某,孝义中心粮店干部。
委托代理人:康某,巩义市粮食局法律顾问。
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七师红山煤矿。
法定代表人:张某,红山煤矿代理矿长。
委托代理人:吴道庭农七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新农七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乌鲁木齐市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及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七师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明;审判员:刘松坡;代理审判员:李碧成
6.审结时间:1992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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