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兰溪市城关粮管所诉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北方建设学院新农分院养殖实验场呼兰饲料经销部购销合同质量纠纷案
案由:
行纪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兰溪市城关粮管所

兰溪市律师事务所

哈尔滨市北方建设学院新农分院养殖实验场

哈尔滨市北方建设学院新农分院养殖实验场呼兰饲料经销部业务

文书字号: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兰法经字(1992)第3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10月0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郑昌玖 单位:
1.物价时高时低,变化快,处于不稳定状态,是市场经济的规律。本案原被告双方在签订购销合同时,考虑到国家放开农副产品的购销政策,取销国家定价,实行随行就市议价销售的新举措,为了避免价格的时间差的风险责任,在签订履行时间较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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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兰法经字(1992)第31号。
2.案由:购销合同质量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兰溪市城关粮管所。
法定代表人:陈某,所长。
委托代理人:徐某,兰溪市城关粮管所采购员。
委托代理人:赵德福兰溪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北方建设学院新农分院养殖实验场呼兰饲料经销部。
法定代表人:张某,哈尔滨市北方建设学院新农分院养殖实验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刘某 ,哈尔滨市北方建设学院新农分院养殖实验场呼兰饲料经销部业务经理。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昌玖;审判员:吴志良许德林
6.审结时间:1992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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