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造漆厂诉金华五金交电化工采购供应站购销合同货款纠纷案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1992)浙法经上字11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12月0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高洪宾 单位:
1.本案纠纷的性质。
造漆厂与五交化于1992年1月2日订立的《环球牌油漆产销协议》,较大程度上反映了计划经济体制下工商双方购销环节中的指令性和计划性。但在法律上,仍是工商双方自愿签订的经济合同,即是法人、有生产经营资格的...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金中法(1992)经初字第16号。
二审判决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1992)浙法经上字115号。
2.案由:购销合同货款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被上诉人):金华市造漆厂。
法定代表人:沈某,金华市造漆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禹三春金华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某,该厂总会计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诉人):金华化工原料采购供应站。
法定代表人:邹某,该站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某,该站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应原金华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金华市化工原料批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某,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某1,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反诉原告):金华五金交电采购供应站。
法定代表人:丁某,该站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某,金华市五金交电批发公司经济师。
委托代理人:应原金华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金华市五金交电批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某,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该公司经理助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余永全;审判员:姜建新宋爱华。
二审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屠有根;代理审判员:汪功新陈其荣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8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12月2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