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住宅建筑工程公司诉上海县杜行城乡建设发展公司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上海县人民法院(1992)上法经字第26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9月2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孙志华 单位:
(1)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与有关部门的规定不一致时应如何确认。
通常情况下,当事人间的约定,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有的尚需考虑与行业标准一致。本案涉及的行业标准,是沪筑管(1988)定字第262号文。对该文是否适用本案,可从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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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上海县人民法院(1992)上法经字第266号。
2.案由: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市闵行区住宅建筑工程公司(简称闵行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某,该公司劳动服务部主任。
委托代理人:於炯上海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县杜行城乡建设发展公司(简称杜行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强上海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上海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志华;审判员:倪文斌;代理审判员:沈政明
6.审结时间:1992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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