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郊区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诉长春市南关区柳明果仁加工厂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长春市天工建筑科技公司

文书字号: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经上字第14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6月2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王长柏 单位:
此案首先应确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该合同签订时未盖双方企业公章,但有双方企业法人代表签字。民法理论认为企业法人代表是企业法人的机关,其行为就是企业法人的行为。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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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吉林省长春市郊区人民法院(1992)经字第21号。
二审判决书: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经上字第149号。
2.案由: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人:长春市郊区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
法定代表人:包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某,业务员。
被告人:长春市南关区柳明果仁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付某,厂长。
被告:方某,长春市天工建筑科技公司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长春市郊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姜岩青;代理审判员:李永泰孟珍。
二审法院:吉林省长春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于志华;审判员:黄沛岩;代理审判员:贾桂霞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5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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