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江电器厂诉哈尔滨厨房设备制造厂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滨江电器

电器厂经营销售处

电器厂

黑龙江省第二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经上字第16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9月0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伟臣 单位:
此案属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合同有效是勿庸置疑的,那么就涉及何方违约和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在本案中,双方的行为都与合同的约定有一定的差距。原告没有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生产出定作物,而且在没有征求对方意见的情况下,径行停止生产,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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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1990)经字第42号。
二审判决书: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经上字第165号。
2.案由: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滨江电器厂。
法定代表人:李某,滨江电器厂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1,电器厂经营销售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电器厂法律顾问。
被告(上诉人):哈尔滨市厨房设备制造厂。
法定代表人:沈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许某,该厂副厂长。
委托代理人:王志刚黑龙江省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逢春;代理审判员:张涛松李桃放。
二审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联族;审判员:赵平径徐千里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0年2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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