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炼油厂诉邯郸石油化工机械厂加工承揽液化气球罐产品质量纠纷案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92)法经判字第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1月0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柴力 单位:
本案作为加工承揽压力容器(液化气球罐)产品质量纠纷案,其争议的焦点不是承揽方在加工制造工艺中产生的质量问题,而是球罐壳板选用的母材——钢厂16mnR钢板表面质量问题及其相关的钢板质量检测手段产生的经济后果由谁承担的问题。钢...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92)法经判字第1号。
2.案由:加工承揽液化气球罐产品质量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宁夏炼油厂。
法定代表人:霍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段某,厂总办主任,原厂设备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金锡铭宁夏石嘴山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石油化工机械厂。
法定代表人:普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葛某,厂经营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王彪邯郸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柴力;代理审判员:林红梅岳建国
6.审结时间:1992年1月5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