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丰县五都工艺仪表厂诉上海县七宝镇自强保健用品厂加工承揽合同价款纠纷案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92)沪中经上字第3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9月2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倪文斌 单位:
本案主要涉及两方面的法律问题。
1.正确区分购销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是供方将一定的财物所有权转让买方,买方接受财物并支付价款的协议。加工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技术能力和设备为定作人加工定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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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县人民法院(91)上法经字第145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92)沪中经上字第34号。
2.案由:加工承揽合同价款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被上诉人):广丰县五都工艺仪表厂。
法定代表人:甘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厂业务员。
委托代理人:严剑军,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反诉原告、上诉人):上海县七宝镇自强保健用品厂。
业主:米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1。
委托代理人:虞孝铎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倪文斌;代理审判员:沈政明;陪审员:朱金刚。
二审法院: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阚孝卿;代理审判员:马全耀汤黎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12月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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