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轴承厂诉呼和浩特铁路局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合同货物丢失赔偿纠纷案
案由:
国际铁路联运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外事办公室

文书字号: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1992)中经字第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5月05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贺褆 单位:
自世界上第一座连接欧亚大陆的铁路桥建成通车以来,铁路已经成为欧亚经济贸易往来中一段不可缺少的纽带。通过铁路完成的国际铁路货物联合运输是目前各种进出口货物运输中最便利,运输成本最低,运输时间较短的一种运输方式,随着第二条欧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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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1992)中经字第2号。
2.案由: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合同赔偿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洛阳轴承厂。
法定代表人:李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工程师。
被告:呼和浩特铁路局。
法定代表人:宫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外事办公室翻译。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祥意;审判员:赵万珊;代理审判员:陈黎明
6.审结时间:1992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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