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南县永海印刷厂诉哈尔滨车站货物运输合同错误变更赔偿纠纷案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1991)经字第10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1月0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贺褆 单位:
本案是一起因被告的错误变更行为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委托的代办人与承运人订立了运输合同后,被告作为承运方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到站及收货人,将货车编组后继续运输,如原告或其代办人提出变更运输,必须持领货凭证或有效证明文件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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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调解书字号: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1991)经字第106号。
2.案由:货物运输合同赔偿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桦南县永海印刷厂。
法定代表人:戴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郭某,会计。
被告:哈尔滨铁路分局哈尔滨火车站(简称哈尔滨车站)。
法定代表人:高某,站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货运副主任。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
独任审判员:陈某。
6.审结时间:1992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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