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山观信用合作社诉中国投资银行无锡市支行、无锡县胡埭工业总公司、无锡市马山区物资局借款合同纠纷案
文书字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2)经上字第9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3月13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赵卫民 单位:
本案件纠纷的实质,是“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隐瞒事实真正意图、违背对方当事人意愿或者乘人之危、以一定利益诱使他人做出并非本意的行为,都是违反法律的行为,都应当承担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民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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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经字第30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2)经上字第92号。
2.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贷款方、被上诉人):江阴市山观信用合作社(下称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任某,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仁德江阴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季平江阴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收货方、上诉人):中国投资银行无锡市支行(下称投资银行)。
法定代表人:景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耀春无锡市梁溪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昱江苏省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借款方、被上诉人):无锡县胡埭工业总公司(下称工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顾某,工业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某,工业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人(担保方、被上诉人):无锡市马山区物资局(下称物资局)。
法定代表人:陆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敏无锡市梁溪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费正初无锡市梁溪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国兴;代理审判员:赵卫民孙海军。
二审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馨阁;审判员:张义;代理审判员:张晓岚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10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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