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上海市松江县支行诉上海正大保健食品厂、上海市松江县工业供销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松江县人民法院(1992)松法经字第30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11月0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家正 单位:
1.本案是一起借贷合同拖欠贷款纠纷。从案情本身来看,情节比较简单清楚,当事人间的争议也不大,法院也比较容易作出判决。但是,本案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间的借贷合同中的保证条款。本案原告在与被告食品厂签订借贷合同时,要求食品厂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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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松江县人民法院(1992)松法经字第309号。
2.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上海市松江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叶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副行长
委托代理人:戴国庆上海市松江县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正大保健食品厂。
法定代表人:曹某,厂长。
被告:上海市松江县工业供销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俞移冲松江县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松江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家正;代理审判员:刘洪朱春琪
6.审结时间:1992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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