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磁县支行诉磁县第一造纸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磁县支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磁县农行

磁县农行

邯郸地区第二律师事务所

造纸厂

磁县保险公司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监察科

邯郸市经济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河北省邯郸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2)经字第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12月2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杜海波 单位:
本案是一起因合同履行而产生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全面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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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河北省邯郸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2)经字第3号。
2.案由:借款担保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磁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熊某,磁县农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磁县农行信贷员。
委托代理人:张廉方邯郸地区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磁县第一造纸厂。
法定代表人:张某,造纸厂厂长。
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磁县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磁县保险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某,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监察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洪少毅邯郸市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北省邯郸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郭俊卿;审判员:王金泉王元彬
6.审结时间:1992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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