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达捷玻璃艺术品有限公司诉上海金林大酒店、上海纺织工业设计院、上海高校采购供应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南市区人民法院(1992)南法经字第20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11月1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沈解平 单位:
本案主要涉及两个问题:
1.合同的效力问题。本案是一起企业间借贷引起的纠纷,由于原告是依据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起诉的,因而正确认定该合同的法律效力便成了审理本案的前提。
关于企业之间能否相互借贷,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曾经作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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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南市区人民法院(1992)南法经字第201号。
2.案由:无效借款合同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海达捷玻璃艺术品有限公司(简称达捷公司)。
法定代表人:中村(日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惠中上海市第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金林大酒店(原称上海长寿大酒店,简称金林酒店和长寿酒店)。
法定代表人:姜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经翔上海市第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纺织工业设计院(简称纺织设计院)。
法定代表人:陈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陆某,副院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办公室主任。
被告:上海高校采购供应公司(简称高校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金华 ,法律顾问处主任。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韩文达;代理审判员:史晓东陈静芝
6.审结时间:1992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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