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安市橡塑化工厂诉长春市郊区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等单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经字第8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11月1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孙勇 单位:
本案纠纷的起因,在于被告联合社没有履行与原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做为金融机构的联合社在发放贷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的金融法规,依法同原告签订借款合同,积极履行借款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及时有效地向借款人提供信贷资金,坚持依法放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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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经字第89号。
2.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人:吉林省集安市橡塑化工厂。
法定代表人:崔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鲁保华吉林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长春市郊区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法定代表人:周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某,营业部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延青吉林省联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国家机械电子工业部11研究所长春应用技术研究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慎平长春市宽城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交通银行长春分行。
法定代表人:李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干部。
委托代理人:史俊才长春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暴玉明;审判员:王伟民;代理审判员:杨东
6.审结时间:1992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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