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寿县制革厂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延寿县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992)经上字第6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11月0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崔军 单位: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一、二审法院对事实的认定也无差异,但判决结果却截然相反。原因是一审法院没有准确全面地理解保险合同的特性及有关的法律规定,套用普通合同的概念和有关的处理规则,认为既然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未转移,保险人即应对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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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黑龙江省松花江地区人民法院(1989)松法经字第13号。
二审判决书: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992)经上字第67号。
2.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延寿县制革厂。
法定代表人:尹某,厂长。
被告(上诉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延寿县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倪健黑龙江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某,职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黑龙江省松花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国志;审判员:丛志强;代理审制员:王延敏。
二审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福民;审判员:谷艳霞;代理审判员:李会武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89年12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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