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地下商业街管理处诉董某柜台租赁纠纷案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再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992)经监字第35号经济判决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1月2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崔军 单位:
此案的处理在当地曾产生较大影响,这不仅因为个体经营户敢于同国家有关管理机关对簿公堂,依法保护自己的权益,而且还因为再审判决在处理依据和处理方法上都做出了一些有益的尝试,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
1.管理处尽管是国家授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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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1989)经字第582号经济判决。
二审判决书: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1990)经上字第15号经济判决。
再审法院判决书: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992)经监字第35号经济判决。
2.案由:柜台租赁合同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哈尔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地下商业街管理处(下称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黄某,副处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管理处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秋彦哈尔滨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再审申请人):董某,个体经营户,现住哈尔滨市重型机器厂宿舍。
4.审级: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莹;审判员:张文捷付祥中。
二审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詹念村;审判员:李春和孟晓哲。
再审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迟东音;代理审判员:张明安;代理审判员:李淑琴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89年11月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0年1月25日。
再审审结时间:1992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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