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征市月塘乡人民政府诉王某、成某企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案由:
乡镇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仪征市月塘乡工业公司

仪征市月塘乡法律服务所

仪征市月塘乡曹集村

江苏省六合县东沟镇金塘村

安徽省肥东县古城轮窑厂

文书字号: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1992)仪经字第2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9月0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彭辉 单位:
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开展,乡镇企业异军突起,成为我国经济成份中一支不可忽视的有生力量。乡镇企业承包是在改革大潮中出现的新型法律关系,审理好乡镇企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关系到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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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1992)仪经字第21号。
2.案由:乡镇企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仪征市月塘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吴某,乡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仪征市月塘乡工业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子勇,仪征市月塘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仪征市月塘乡曹集村农民,系仪征市月塘轮窑厂承包人。
第三人:成某,江苏省六合县东沟镇金塘村农民,系仪征市月塘轮窑厂转承包人。
委托代理人:高某,安徽省肥东县古城轮窑厂副厂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浩生;代理审判员:李成明陈伟龙
6.审结时间:1992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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