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硫酸厂诉刘某企业内部汽车承包合同纠纷案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聊城硫酸厂

山东省聊城硫酸厂

原山东省聊城硫酸厂储运科

聊城地区法律顾问处

文书字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2)鲁法经上字第2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8月13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李勇 单位:
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是随着企业改革的进行出现的一种新的类型的纠纷案件。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与一般意义上的民事合同有着明显的区别。从行政管理的关系上讲,无论是承包前或承包后,发包人与承包人都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从民事法律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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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山东省聊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1)聊中法经字第16号。
二审判决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2)鲁法经上字第27号。
2.案由:企业内部汽车承包合同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山东省聊城硫酸厂。
法定代表人:付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孙某,聊城硫酸厂干部。
委托代理人:王某,山东省聊城硫酸厂干部。
被告(被上诉人):孙某1,原山东省聊城硫酸厂储运科科长,系企业内部汽车承包合同的承包人。
委托代理人:由宗书,聊城地区法律顾问处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山东省聊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兆才;代理审判员:许文君商栋。
二审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登桂;审判员:刘平;代理审判员:徐胜利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11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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