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制鞋厂诉北京海淀区东升展春园综合加工厂、北京霍尔传感器联合公司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
案由:
技术转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承德市轻工业局

承德市制鞋厂

北京市海淀律师事务所

展春园综合加工厂

文书字号: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经上判字第2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6月0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福成 单位:
本案的关键在于对合同是否有效的确认。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才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否则,即将失去合同的效力。本案原告由于缺乏对技术市场调查研究,本想以诚实、信用的原则,有偿使用被告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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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1991)经判字第22号。
二审判决书: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经上判字第20号。
2.案由: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承德市制鞋厂。
法定代表人:李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徐某,承德市轻工业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贾某,承德市制鞋厂副厂长。
被告(上诉人):北京海淀区东升展春园综合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街道办事处展安处居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高忆北京市海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某,展春园综合加工厂厂长。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霍尔传感器联合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费大光;审判员:江力英;审判员:张朝英。
二审法院: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玉辉;审判员:王福成;审判员:王庭柱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12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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