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兰化化工研究所诉南京军区后勤部工程总队华宁节能设备厂技术培训合同培训费纠纷案
案由:
技术培训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沪中经上字第88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12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吴建纲 单位:
本案是一起技术培训合同培训费纠纷。原告为推广自己的专用技术,向被告发出带有广告说明性的通知并附有回执。被告填写、加盖印章并寄回给原告,同时按时派员参加了学习且领取了结业证。最后,拒付培训费。我们认为:(1)本案从形式要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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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1992)徐法经字第459号。
二审裁定书一审判决书: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沪中经上字第888号。
2.案由:技术培训合同培训费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上海兰化化工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刘某,所长。
委托代理人:任金生上海市第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南京军区后勤部工程总队华宁节能设备厂。
法定代表人:李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业务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李雪林。
二审法院: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沈金利;代理审判员:帅红刘登恒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10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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