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崂山崂星饮料厂诉青岛饮料厂联营合同结算纠纷案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青岛市崂山区王哥庄镇晓望村经委

青岛市四方区律师事务所

青岛市市北区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2)鲁法经上字第7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8月2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姜明川 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各种形式的联营日益增多。联营是横向经济联合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民法通则规定了构成法人的联营、法人合伙式联营和法人合同式联营三种不同内容和形式的联营。法人合同式联营,也称协作型联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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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青法经一字第21号。
二审判决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2)鲁法经上字第78号。
2.案由:联营合同结算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青岛崂山崂星饮料厂。
法定代表人:隋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苏某,青岛市崂山区王哥庄镇晓望村经委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建鹰青岛市四方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青岛饮料厂。
法定代表人: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副厂长。
委托代理人:隋吉敏青岛市市北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葛宝义;代理审判员:王明福;代理审判员:聂彩风。
二审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冷绍民;审判员:赵复林;审判员:刘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4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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