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乐山市八达工贸公司清算小组、成都市丝绒厂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四川省工商新技术开发公司租赁部

四川省经济律师事务所

清算小组

四川省彭山县法律顾问处

成都市经济律师事务所

成都市经济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经一字第2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3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梁群 单位:
本案是一件国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处理本案的关键是解决好以下三个问题:
1.关于合同的效力。确认该合同的效力关键是出租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西办是租赁公司在西南地区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代理部,西办是代理人,租赁公司是被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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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经一字第28号。
2.案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海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下称租赁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1,四川省工商新技术开发公司租赁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孔彬四川省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山市八达工贸公司清算小组。
负责人:杨某,该清算小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糜文纬,四川省彭山县法律顾问处律师。
被告:成都市丝绒厂(下称丝绒厂)。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陈重芬成都市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勤成都市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陈抒;审判员:陈高原;代理审判员;赵英文
6.审结时间:1992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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