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万山工业电子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上饶地区中心支行信托投资公司侵权赔偿纠纷案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南昌市第一律师事务所

南昌市第七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江西省分行

文书字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992)经上字第2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12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沈庆中 单位:
1.关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
本案中,珠海市万山工业电子有限公司认为自己对录相机的所有权受到了侵犯,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是合格的原告。尽管主动将原告货物交被告抵押的是广信经营部,原告本应追究广信经营部的责任,但原告却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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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西省上饶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2)经一字第5号。
二审判决书: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992)经上字第26号。
2.案由:侵权赔偿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广东省珠海市万山工业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赖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一帆南昌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国彬南昌市第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上饶地区中心支行信托投资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益年,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江西省分行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西省上饶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致元;代理审判员:李国武;代理审判员:彭庆伟。
二审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智光;代理审判员:沈庆中;代理审判员:吴晓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4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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