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铁路局坪岚铁路工程建设指挥部诉临沂市银雀山城市信用社、卞某财产侵权纠纷案
案由:
动产质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坪岚铁路指挥部原财务

临沂市律师事务所

银雀山城市信用社

临沂地区律师事务所

临沂地区农机公司

临沂地区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2)鲁法经上字第2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7月0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姜明川 单位:
近年来,企事业单位将其公款以个人储蓄名义存入银行,获取巨额利息的现象屡有发生,小金库普遍存在。其原因有两方面:一方面,公款私存可以为本单位带来高额利息收入,另一方面,银行为扩大储蓄,不予严格审查,甚至默许公款私存。这种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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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山东省临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1)临中法经字第6号。
二审判决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2)鲁法经上字第29号。
2.案由:财产侵权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山东省地方铁路局坪岚铁路工程建设指挥部。
法定代表人:赵某,指挥。
委托代理人:季某,坪岚铁路指挥部原财务科长。
委托代理人:刘恩庆临沂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临沂市银雀山城市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许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某,银雀山城市信用社,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藏天翔临沂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卞某,临沂地区农机公司会计,坪岚铁路建设指挥部借用会计。
委托代理人:魏绪东临沂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山东省临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建华;审判员:王瑞祥;代理审判员:赵沂涛。
二审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冷绍民;审判员:王登桂;代理审判员:徐胜利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12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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