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洞渔6401船合伙经营人诉交通部上海海运管理局船舶航行损坏渔网损害赔偿案
案由: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1992)沪高经上字第1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3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晓明 单位:
海事审判中,尤其是船舶碰撞、船舶航行损坏渔网的侵权纠纷中,运用证据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是一项复杂而艰难的工作。俗语说“海事无证据”就是指它不易收集、不易认定的特征。本案的关键也是证据的运用和认定。
一、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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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海事法院(1989)沪海法海字第27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1992)沪高经上字第10号。
2.案由:船舶航行损坏渔网损害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浙洞渔6401船合伙经营人。
合伙负责人:金某,浙洞渔6401船船长。
委托代理人:黄继坚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董某,交通部温州港务管理局干部。
被告:交通部上海海运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蔡某,局长。
法定代表人:孙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庄胤森上海海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德华上海海事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海事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顾健;代理审判员:施筱铭;代理审判员:曹大鸣。
二审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高长久;代理审判员:张利荣;代理审判员:张佳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89年12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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