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比里亚易迅航运公司诉巴拿马金光海外私人经营有限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由: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天津海事法院(1992)津海法事判字第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6月2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朱德治 单位: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公海上的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碰撞的两艘船舶均悬挂巴拿马旗,双方当事人均为外国法人。因此,法院无论在行使司法管辖权上,还是在适用法律上,都带来一定的复杂性。
1.天津海事法院通过诉前扣押船行使司法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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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天津海事法院(1992)津海法事判字第4号。
2.案由:海上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利比里亚易迅航运公司(TRADE QUICKER INC MONROVI LIBEKIA)。
法定代表人:吕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某,香港华能船务代理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汤华天津市第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巴拿马金光海外私人经营有限公司(GOLDEN LIGHT OVER SEAS MANAGEMENT S.A PANAMA)。
法定代表人:小谷某,总裁。
委托代理人:方国度天津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天津海事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志;审判员:贾延景;代理审判员:张建中
6.审结时间:1992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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