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古蔺县郎酒厂诉四川省古蔺县曲酒厂侵犯“郎酒”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文书类型:
调解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川法经一(1992)0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8月2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耀振华 单位:
侵犯“郎酒”商标专用权一案,涉及两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即法律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和商标实务对近似商标侵权的认定。
1.郎酒商标属驰名商标,应给予特殊法律保护。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郎酒商标专用权案时,率先提出了对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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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调解书字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川法经一(1992)01号。
2.案由: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四川省古蔺县郎酒厂。
法定代表人:彭某,厂长。
被告:四川省古蔺县曲酒厂。
法定代表人:李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牟泰安四川省泸州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耀振华;审判员,王玉珍;代理审判员,解世宝
6.审结时间:1992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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