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澄江西龙潭饮料厂诉上海天云食品厂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1992)经字第30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10月0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宋琳 单位:
本案的焦点问题有两个:
1.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后,商标所有人是否丧失商标所有权?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人的权利包括:(1)使用权,即商标注册人自己享有将注册商标在其注册时所核定的商品上使用的权利;(2)许可使用...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1992)经字第306号。
2.案由: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云南省澄江西龙潭饮料厂。
法定代表人:黄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李国机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树声上海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天云食品厂。
法定代表人:林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沈某,副厂长。
委托代理人:吴伯庆上海市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养浩;代理审判员:徐大屹曹北霖
6.审结时间:1992年10月7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