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地区334户菜农诉银川市郊区种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银中法民二审字第6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6月1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田晓薇 单位:
目前,产品质量问题已成为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人民法院正确处理好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对于促进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
1.本案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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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郊区人民法院(1991)银郊法民审字第191号。
二审判决书: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银中法民二审字第60号。
2.案由:产品责任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银川地区334户菜农。
代表人:金某,宁夏银川郊区农民。
代表人:金某1,宁夏银川郊区农民。
委托代理人:韩瑞玺银川市郊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立新银川市郊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银川市郊区种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志勇银川市郊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勇银川市郊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诉人):陕西省种子管理站。
法定代表人:魏某,该站站长。
委托代理人:肖某,该站瓜菜科副科长。
委托代理人:张蓉陕西省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郊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杨彦忠;审判员:曹子荣;代理审判员:刘静芝。
二审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徐建中;审判员:李天聪高培天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12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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