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英湛船务有限公司、交通部上海海上救助打捞局诉中国外轮代理公司海南分公司无正本提单提货纠纷案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打捞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广州市第四律师事务所

广州市第四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海事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上海海上救助打捞局

广东海事律师事务所

中国外轮代理公司海南分公司

海南省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

海南省对外经济发展总公司进出口二部

佛山市城区律师事务所

佛山市城区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1992)广海法事字第5—5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3月1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李莹 单位:
1.关于案件性质和法律适用问题。本案是因无正本提单放货所导致的侵权纠纷案件。侵权行为发生地在中国,法院地也在中国,因此,适用中国法律是正确的。
2.BCC银行所持正本提单是有效物权凭证。虽然英湛公司签发的提单是属预借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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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1992)广海法事字第5—55号。
2.案由:香港英湛船务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上海海上救助打捞局诉中国外轮代理公司海南分公司、海南省对外经济发展总公司无正本提单提货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香港英湛船务有限公司下称英湛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龚铁球广州市第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志忠广州市第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上海海上救助打捞局下称救捞局)。
法定代表人:叶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庄胤森上海市海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上海海上救助打捞局科长。
被告:中国外轮代理公司海南分公司下称海南外代)。
法定代表人:陈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某,广东海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包某,中国外轮代理公司海南分公司业务科长。
被告:海南省对外经济发展总公司下称外经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大进海南省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萧某,海南省对外经济发展总公司进出口二部助理经理。
第三人:国际商业信贷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下称BCC银行)。
法定代表人:特某TARIQ JAMIL),董事及总裁。
委托代理人:郭鲁佛山市城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健冬佛山市城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6.审结时间:1992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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