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联合发展公司诉上海港汇山装卸公司等单位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公司实业部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

公司业务科

上海市第二海事律师事务所

公司货运科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条法室

广东南华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1992)沪高经上字第5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12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晓明 单位:
本案是一起多环节联合作业运输钢材——镀锌管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关键在于各运输环节验收交接的标准及镀锌管运输适用的具体部门规章问题,这两个问题的焦点是对法规的适用。按照《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九条“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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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海事法院(1992)沪海法商字第59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1992)沪高经上字第52号。
2.案由: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上海联合发展公司(二审时改名上海联合发展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某,公司实业部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国新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港汇山装卸公司(二审时并入上海港客运服务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经理。
法定代表人:杨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某,公司业务科理赔员。
委托代理人:韩瞵上海市第二海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公司货运科科长。
被告(被上诉人):福建省平潭县东庠沿海运输社。
法定代表人:陈某,经理。
被告(被上诉人):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广东省分公司黄埔仓库。
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条法室干部。
委托代理人:梁山广东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海事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施筱铭;代理审判员:马佩芳王伟皎。
二审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利荣;代理审判员:吴玲玲杨丞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3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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