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肉类联合加工厂与方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浙江省金华肉类联合加工厂肉制品加工分厂

金华市第二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金中法(1992)经上字第6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6月2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姜建新 单位:
自1982年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发布实施以来,企业逐步走上了依法治厂的法制轨道,同时也给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新的课题。目前,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纠纷方面的法律尚不够完善,给审判活动增加了难度。本案审理过程中,对除名的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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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1992)金婺法经字第188号。
二审判决书: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金中法(1992)经上字第64号。
2.案由:劳动争议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浙江省金华肉类联合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陆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金某,厂法律顾问。
被告(被上诉人):方某,浙江省金华肉类联合加工厂肉制品加工分厂工人。
委托代理人:吴平金华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成孚松;审判员:胡连根冯志坚。
二审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蒋茂金;审判员:姜建新;代理审判员:宋耿金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3月1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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